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物品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 原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盧壯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被   告 盧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經核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章,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該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