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0號

返還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被告
盧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經核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章,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該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