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鄭冬川即大鑫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