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宗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