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99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1,40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9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