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