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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段奇琬

  • 當事人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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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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