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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莊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8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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