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莊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8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惟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17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