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劉惠娟 原告與被告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6,6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