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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號

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張茂松
被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4,3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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