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林宜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譽城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