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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林宜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林宜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譽城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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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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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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