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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告
林宜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譽城建築開發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0萬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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