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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情即展昇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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