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情即展昇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7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