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順利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9,083 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