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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汪昭吉、張正岳

  • 原告
    協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協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昭吉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8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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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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