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李蓓
- 法定代理人汪昭吉、張正岳
- 原告協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協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昭吉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8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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