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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返還出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告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林鶴年、陳泰翔及王文志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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