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林鶴年、陳泰翔及王文志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