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陳三羿
- 被告
- 昶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峰
- 被告
-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