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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宏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緯
被告
鵬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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