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