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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朵基沙發廠即蔡為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朵基沙發廠即蔡為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翠雲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被 告李翠雲、林貞吟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萬5000元,共計9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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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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