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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告
新加坡商鋇爾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之政
被告
胤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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