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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告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堯油壓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7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萬19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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