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