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又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上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債務人為原告時,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8,082 元(3787780+30302=381808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8,8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