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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上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

上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債務人為原告時

,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

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誼貿易

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8,082 元(37

87780+30302=381808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38,8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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