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廖俞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發飲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發飲料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