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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慶郎

  • 原告
    廖俞傑
  • 被告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廖俞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發飲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發飲料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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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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