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新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8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