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駿澔建設有限公司、冠戒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勝成間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