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 原告
- 張正學
- 訴訟代理人
-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駿澔建設有限公司、冠
戒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勝成間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