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資產負債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說明被告公司之營業情形,並交付成立迄今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現金流量表、銀行帳戶存提紀錄、日記帳冊、公司傳票憑證、員工薪資扣繳憑單、明細分類帳財產文件及帳簿表冊供原告檢查。核原告之請求並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