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余全嬌
- 代理人
- 吳俊彥
- 被告
- 劉錦輝
- 被告
-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浩鈞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
司、沈浩鈞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527,500元
(支付命令一、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共同清償11,645,000元
,依民法第271條規定,2人各分擔2分之1即5,822,500元;一、
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清償705,000元。5,822,500元+705,000元=6,5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