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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告
余全嬌
代理人
吳俊彥
被告
劉錦輝
被告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浩鈞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

司、沈浩鈞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527,500元

(支付命令一、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共同清償11,645,000元

,依民法第271條規定,2人各分擔2分之1即5,822,500元;一、

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清償705,000元。5,822,500元+705,000元=6,5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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