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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沈浩鈞

  • 原告
    余全嬌吳俊彥
  • 被告
    劉錦輝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余全嬌 代 理 人 吳俊彥 被   告 劉錦輝 被   告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浩鈞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沈浩鈞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527,500元 (支付命令一、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共同清償11,645,000元,依民法第271條規定,2人各分擔2分之1即5,822,500元;一、 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清償705,000元。5,822,500元+705,000元=6,5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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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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