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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告
陳坤源
被告
合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達

一、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依照起訴狀所載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917,000 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暫訂為917,00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 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費1,000 元尚應補繳交裁判費4,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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