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楊育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