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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
    黃問最間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問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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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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