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問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