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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告
黃問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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