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陳振興
- 原告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興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沛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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