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Ferid Murad(即斐里德‧穆拉德,美國籍) 被 告 何沛穎 被 告 何邦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285,8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52元; 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送道歉啟事予特定人,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0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