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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 原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Ferid Murad何沛穎何邦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Ferid Murad(即斐里德‧穆拉德,美國籍) 被    告 何沛穎 被    告 何邦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而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後,原告於106年5月22日具狀變更聲明(參見原告所提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茲就原告變更聲明重新核定之。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 載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 計33,700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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