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