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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吳崇道

  • 原告
    張正學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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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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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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