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6號
- 原告
-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瑞
- 被告
- 祺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娥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5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