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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黃朝鈺

  • 原告
    林緁憓
  • 被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林緁憓 被   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7,935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25, 201元(其中含加班費343,607元、積欠薪資64,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0,546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 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其中就請求給付工資合計 448,153元(計算式:343,607元+64,000元+40,546元=448, 153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25元。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為10,158元(計算式 :12,583-2,425=10,158),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15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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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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