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林緁憓 被 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7,935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25, 201元(其中含加班費343,607元、積欠薪資64,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0,546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 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其中就請求給付工資合計 448,153元(計算式:343,607元+64,000元+40,546元=448, 153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25元。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為10,158元(計算式 :12,583-2,425=10,158),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15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慕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