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陳柏宏
- 被告
- 博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出資額。被告應將原告姓名、住所及前項出資額登載於股東名簿。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所受之經濟利益核屬相同,不另計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