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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被告
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萬8963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08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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