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1號
- 原告
-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釧
- 被告
- 翔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安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萬8963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08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