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 原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胡天賜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被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漢宗
- 被告
-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從德
- 被告
-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陳克和
- 被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珩
- 被告
-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鳳
- 被告
- 陳娜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係請求將本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106年4月20日分配表次序15債權記載,由次序15、債權受償種類「普通」、債權原本29,255,539元,變更為次序7、債權受償種類「優先」、債權原本262,911,1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655,605元(計算式:262,911,144-29,255,539=233,655,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