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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告
陳娜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係請求將本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106年4月20日分配表次序15債權記載,由次序15、債權受償種類「普通」、債權原本29,255,539元,變更為次序7、債權受償種類「優先」、債權原本262,911,1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655,605元(計算式:262,911,144-29,255,539=233,655,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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