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德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4,09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