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武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武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3,849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