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卿 被 告 東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