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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潘惠卿、王瑞真

  • 原告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卿 被   告 東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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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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