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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告
王芳英
被告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洲
被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被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告
張巨成
被告
王振峰
被告
羅元暉
被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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