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 告 王芳英 被 告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洲 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 告 張巨成 被 告 王振峰 被 告 羅元暉 被 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