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 原告
- 國軍臺中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
- 訴訟代理人
- 紀育泓律師
- 被告
- 王芳英
- 被告
-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洲
- 被告
- 宇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騫
- 被告
-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ang Uk Yi
- 被告
- 張巨成
- 被告
- 王振峰
- 被告
- 羅元暉
- 被告
-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