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盛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澄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