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籌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凱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籌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1,8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