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 上訴人
-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朝聖
- 被上訴人
-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鶴年
- 被上訴人
- 陳泰翔
- 被上訴人
-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