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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泰翔王文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被 上訴人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 被 上訴人  陳泰翔 被 上訴人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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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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