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王怡菁
- 當事人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泰翔、王文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被 上訴人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 被 上訴人 陳泰翔 被 上訴人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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