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賴秀雯
- 當事人吳俊毅、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葛耘律師 邱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號之1」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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