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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陳得利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訴人
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
被上訴人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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