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 上訴人
- 乙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玖樂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ronsegler GmbH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501,939 元(即16,110美元,依被上訴人提起支付命令聲請日106 年3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57元換算,計算式:31.157×16,110=501,93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損害賠償部分(即美金2,910 元)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90,667元(計算式:31.157×2,910 =90,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