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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吳文博

  • 原告
    劉景平
  • 被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林克偉林克強林陳淑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劉景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鄭珮媛 被   告 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被   告 林克偉 被   告 林克強 兼 上二人 共   同 林陳淑端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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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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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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