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黃學堅、吳文博
- 原告劉景平
- 被告金御園管理委員會、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林克偉、林克強、林陳淑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劉景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鄭珮媛 被 告 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被 告 林克偉 被 告 林克強 兼 上二人 共 同 林陳淑端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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