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
- 原告
- 戴郁珊
- 被告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昱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洵英
林意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受益憑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法定代理人王伯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毛昱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